强奸犯在缓刑期间的另类“暴富”
韩某系河曲籍90后男子,因犯强奸罪,于2016年底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。在河曲缓刑执行期间,韩某觉得自己快三十岁了,仍一事无成,竟脑洞大开,想通过制造假币捞一笔钱,终获刑十年。
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,被告人韩某在网上购买笔记本电脑、打印机、防伪纸、墨水、封口机、膏药盒、膏药袋及其他小工具。2018年5月份,在湖北籍男子王某凯的帮助下,韩某在自己租住的地下室内用购买来的电脑、打印机、防伪纸等工具制造面额为十元、二十元、一百元的人民币。同时,韩某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出售制造出的人民币。2018年5月25日,河曲县公安局民警在该地下室内将正在制造人民币的韩某抓获,现场查获电脑、打印机、防伪纸、墨水、封口机、膏药盒、膏药袋等工具,20元面额的成品疑似假人民币513张,20元面额的半成品疑似假人民币52张,10元面额的半成品疑似假人民币58张,100元面额的成品疑似假人民币2张,100元面额的半成品疑似假人民币3张。2018年6月4日,河曲县公安局民警在河曲县韵达快递公司查获韩某邮寄的用膏药袋、膏药盒包装的20元面额的成品疑似假人民币608张。
经中国人民银行河曲支行鉴定,查获的上述所有疑似假人民币共1236张全部为伪造假币。假币面值总计金额24540元。
另查明,韩某曾于2016年11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。期间于2016年6月23日被羁押,同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,共被羁押32天。
被告人韩某非法伪造人民币并出售,被查获成品假币1123张,面额共计22620元,半成品假币113张,面额共计1920元,能计算出假币面值总计金额24540元,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,构成伪造货币罪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韩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,应当撤销缓刑,对于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32天应当折抵刑期。扣押在案的假币1236张、打印机、笔记本电脑、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,依法处理。最终以被告人韩某犯伪造货币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,并处罚金十万元。与前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罚,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
法官说
制售假币是严重的犯罪行为。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,现在制作假币的电子设备操作也越来越简单,效果也越来越逼真,犯罪分子也呈现年轻化、智能化趋势。面对“假币嚣张”的态势,法官指出,打击制售假币犯罪,既要对已落网的犯罪分子严惩不贷,更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,标本兼治,铲除滋生假币犯罪的社会土壤。同时要加强金融机构、司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之间的合作,提升假币犯罪基础数据的采集、分析和研判水平,同时提高打击假币犯罪举报奖励额度,增强打击假币犯罪的主动性和针对性。
编辑:梁慧杰
投稿:河曲法院
来源:山西高院